(1)消防验收受理是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,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,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。
(2)现场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,按计划安排时间到报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,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。
(3)现场验收是公安消防机构安排分组,用符合规定的工具、设备和仪表,依据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实行现场测试,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。
(4)结论评定是在现场检查、现场验收结束后,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,比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,得出验收结论,并形成消防验收意见书。
(5)工程移交阶段是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主持的消防验收已基本完成,工程使用或生产在即,整个工程将由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。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。